游船救生设备不过关或被停航
据江淮晨报报道,开“黑游艇”揽客,或将接到最高2000元的罚单。4月23日,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获悉,我省正酝酿就水上交通安全立法。从今天起,《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将通过省法制办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不配救生设备罚款或近万元
《条例》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超限、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酒驾”、“醉驾”等行为提出禁令。“同在一条船”的船长、责任船员和责任人员都将在处罚名单之列,根据情节分别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而不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将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航。
旅客与危险品不能同时搭船
根据《条例》,人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与大型牲畜混载的;将对渡口经营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还禁止利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一旦发生了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船长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事故逃逸者负全责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立即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过错情况判定责任人。不过,一旦一方当事人出现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由该方负全部责任。